上诉人晋江中奥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3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2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中奥•名雅居**幢**号商品房**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6150元,购房总价为793412元。原告与相邻业主的房屋入户门均为内外开双层入户门。诉争房屋入户门净宽度为90cm,入户过道宽度为140cm,相邻房屋2402号右门框到诉争房屋门墙的垂直距离为73cm,诉争房屋门轴到相邻房屋2402号右门框距离为***.涉诉房屋于2013年12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均为合格),于2014年1月22日通过晋江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诉争房屋与相邻2402号房屋入户门同时开启时,两个外开入户门存在较大...(本文书还有2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