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与被告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郭*,被告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冉**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尊重婚姻,不孝敬父母,不照顾家庭,并拒绝生育孩子,不履行妻子义务,双方争吵打闹不断。双方家长多次见面调解未果,夫妻矛盾加剧,感情恶化,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于2012年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但事后被告拒不执行。原、被告自2012年达成离婚协议后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婚姻关系确已无法维系,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婚内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仝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3、...(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