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常德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法定代理人徐*、被告常德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13年9月13日,原告因腰背轻微不适,入住常德市人民医院骨一科就诊。同年9月22日,行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术后疼痛并未缓解反而加重。后原告入住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治疗,经检查,术后l5/s1完全脱出。2014年3月3日,原告再次入住被告处治疗,并于3月6日做第二次手术,但手术还是失败,导致3椎下滑2/6,4椎下滑4/6,5椎下滑6/6,完全下滑。原告后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但医院回复手术费约需80000元、住院费40000元。原告因急于要钱治疗,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被告赔偿60000元。20...(本文书还有2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