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萃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萃莎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1)虹民二(商)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8月24日,萃莎公司向上海千龙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龙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上海萃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欠上海千龙储运有限公司运费:壹拾叁万玖仟伍佰柒拾捌元正(人民币139,578)。”因萃莎公司未予付款,千龙公司索款无着,遂于2011年8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萃莎公司支付欠款139,578元。
原审另查明:2011年11月21日,上海京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泰公司)出具情况说明1份,载明京泰公司已将其与萃莎公司间的因公路货物运输业务产生的债权转让给千龙公司,由千龙公司向萃莎公司行使债权,并不再向萃莎公司追讨债务。
千龙公司方经办人刘a在一审庭审中称:欠条上的...(本文书还有2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