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因与被告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狮粮油公司)、被告安阳市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狮通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的委托代理人郝**、被告双狮粮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双狮通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诉称,原告于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原告所受伤被安阳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十级伤残,2002年,安阳市粮油机械厂改制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拖欠原告6个月工资没有支付,改制时,对职工没有进行任何补偿,改制方案规定:“新公司承接原单位所有资产和债权债务,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新公司与原粮油机械厂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应连续计算”。2007年5月,双狮粮油公司与双狮通用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者接受了前者所有职工和债权债务,2008年公司董事会依法罢免了王**的董事长职务,2009年原董事长王**带领社会闲散人员抢占公司,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就让职工回家待岗了。2010年10月,原告查...(本文书还有4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