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董**及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该笔借款为经营性借款,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借款后未能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利息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起诉之日所产生的利息103,632.72元(按4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原、被告不认识,原告每次到沈阳喜来喜阳光俱乐部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店都是与许有斌联系的,被告只是沈阳喜来喜阳光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出纳员,具体情况被告不知情。2009年7月16日许有斌在外地,打电话告诉被告,说原告送来10万元让被...(本文书还有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