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上诉人湖南天之衡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大林江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林江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1)珠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大林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吴**,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9月8日,时*被告大林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李*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天之衡公司借款1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被告李*按以上内容向原告出具借条、加盖大林江公司公章,并附被告李*个人银行账户。原告按照被告李*的要求于2009年9月10日、16日分二次委托湖南环球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3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