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大林江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林江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1)珠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大林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吴**,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9月8日,时*被告大林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李*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肖**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李*按以上内容向原告出具借条、加盖大林江公司公章,并附被告李*个人银行账户。原告经湖南金拓天油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于2009年12月8日向被告李*指定的帐户支付64万元,同日又委托陈*良向被告李*指定账户支付30万元。被告李*将该笔借款用于个人开支和赌博。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另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湖南省江华瑶族...(本文书还有2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