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姜**、被告沈阳维用零件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泽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谭**、赵*、被告姜**、被告沈阳维用零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7日7时30分,在沈阳市于洪区松山路丁香水岸,被告沈阳维用零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姜**驾驶金杯中型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自行车损坏。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区大队认定,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无责任,现原告来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146.47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3473.60...(本文书还有3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