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6时35分许,被告白*驾驶蒙my0*35号“捷达”牌小型汽车沿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骏龙驾校门前路段时,适遇行人张**、李**在此路段横过马路时站着躲车,被告驾驶的车辆将张**、李**撞倒,造成张**、李**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阿左公交认字(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张**以及另案原告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本文书还有3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