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男。
原告东乡县总工会与被告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乡县总工会的委托代理人田**、俞**,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乡县总工会诉称,2012年11月12日,原告经公开竞标,被告竞租到原告所有的东乡县总工会大楼**楼西侧第一间店面房。当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店面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的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店面房的租金在2013年度每月为伍仟伍佰元(¥5500元),以后每年的租金按6﹪递增。但是,被告在租赁原告的店面房后在2013年度并没有向原告缴纳租金,被告累计共欠租金66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问均无结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房屋租金66000元。
被告辩称**房屋租金太高,希...(本文书还有1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