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因与被告张*、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刚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高燕玲、人民陪审员傅*明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张*因经*需要,于2012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于2013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于2013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三笔借款合计人民币150万元,均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三笔借款均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蔡**立即偿还原告李**借...(本文书还有1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