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滁州人财保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琅民二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滁州人财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上海申丝凯乐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丝凯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一支公司(以下简称滁州人财保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4月2日,滁州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在滁州人财保支公司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挂号的瑞江wl9401tdp平板半挂车投保,承保险种包括车上货物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水*、爆炸、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其中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50000元,不计免赔率覆盖车上货物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3日0时起至2014年4月2日24日止。同日,滁州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在滁州人财保支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3日0时起至2014年4月2日24日止,双方特别约定此保单赔偿顺序为:1、车上货物责任险;2、公路货物...(本文书还有5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