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圣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美公司)与被告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剑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以及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美公司诉称,圣美公司与黄**于2012年6月1日签订《圣美合伙人加盟合作协议》,本意是黄**作为圣美公司的合伙人参与经营,签订协议后在圣美公司代理的福建岳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海公司)国内市场销售管理咨询项目中任市场营销总经理。由于黄**在任职期间,严重失职,没有履行管理和指导职责,至今有上百万的货款无法收回,导致岳海公司对圣美公司、黄**非常不满意,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因此,岳海公司最终决定终止与圣美公司的合作。基于以上原因,圣美公司委派他人于2013年1月3日到岳海公司接替黄**的工作,黄**办理交接工作后于2013年1月15日离开岳海公司,此后,黄**未到圣美公司上班。圣美公司遂于2013年1月15日告知黄**终止合作关系。圣美公司认为,双方的本意目的是要建立合伙合作关系,也正是因为如此,协议中针对黄**作为合伙人身份才约定了较高的获得提成收益比例。既然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黄**还要求按协议中的比例来提成或分红,没有依据。既然双方的法律关系变了,合作基础变了,原约定的“项目提成”、“年终干股分红”的...(本文书还有5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