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与被告姚**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作出(2010)思民初字第3992号民事判决。
被告不服,上诉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厦民终字第2271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陈**与本案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追加陈**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伟、陈*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及其委托代理人薛**,被告姚**的委托代理人刘*、刘**,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诉称,被告姚**雇佣原告拆除思明区云海山庄66号在建房子的外架。由于被告姚**未能提供相应的安全作业设施。2009年12月2日,原告在拆除外架过程中不慎从9米高处脚手架上摔下,后被告姚**送原告住院抢救治疗,并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123227.04元。经医生诊断原告伤情为肱骨髁间骨折(左,粉碎性,开放性gustiloi)、腰椎骨折(l1,爆列性)、pilon骨折(左,3型),肱三头肌断裂(左)、.耻骨骨折(左*、下支)、胸腔积液(双*)、肋骨骨...(本文书还有5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