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刚担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关玲、代理审判员任涛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1年2月22日、2011年3月7日和201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被告徐*及委托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750000元、支付利息32812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非借贷欠款关系,而是转让股权纠纷,权利人是化工公司,原告只是化工公司的法人,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07年9月10日的约定支付条件是被告的房产贷款得到支付,而现在无论是原告还是化工公司都没有还贷款,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因协议第六条明确规定,被告房产对法院处置期间,因被告无法对房产进行处置,并不发生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间,本案原告王*与案外人马...(本文书还有3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