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孙**诉被告泌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及第三人王**房产行政管理一案,2015年9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书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二原告的共同代理人宋*,被告的代理人黄**、赵**,第三人的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泌阳县泌水镇仓房道8号是县政府国有房地产,属被告管理下的公房。1992年原告夫妻入住该处,住房面积42平方米,每年按期缴纳租金。原告应享有对租用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被告没有正确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本应由原告上缴房屋转让费变成了本案第三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一是确认被告的告知(缴纳房屋转让费)行为违法,二是责令被告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确认购房主体为原告。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户口本,证明原告的居住地为争议地。2、原告租房单据、水改费票据,证明原...(本文书还有2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