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6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疏勒县艾尔木东乡境内国道315桩号**—2963东边耕地c区的180亩耕地种植棉花。承包合同对承包期限、承包费用、承包方式、责任和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2014年11月13日疏勒县艾尔木东乡人民政府为原告开具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种植证明》,证明原告种植的棉花地面积为180亩,原告上缴17070公斤棉籽。后疏勒县艾尔木东乡人民政府将2014年度棉花补贴差价款48173.4支付给了被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第三批第四批预拨资金的通知》精神:补贴以基本农户棉...(本文书还有2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