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公司”)与被告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农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农彩美担任记录。原告金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蒙**、被告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凯公司诉称,2012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发包给被告承建位于广西靖西县的靖西中山市场(小桥流水人家)工程,合同约定总工期为230天。后因被告的建设速度缓慢,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原告与被告不得不于2013年11月27日召开会议,达成协议要求被告必须在2014年1月30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原告。但被告还是怠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一直到2014年7月18日才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原告,被告的严重违约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35条第2款约定“因被告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原告同意顺延工期的,则每延误一天被告向原告赔偿2000元/天”,本应要求在2014年1月30日竣工的工程被告直到2014年7月18日才竣工交付给原告。被告足足延误了169天,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3380...(本文书还有5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