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从**诉被告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家于1996年秋承包了本村位于漯双公路北,二龙沟西侧的1.26亩责任田。该宗土地东西长60米,南北宽14米。东邻二龙沟,西邻南北路,南邻漯河双公路的路沟,北邻从兰山家的责任田。1997年,被告要求在我家的责任田上建两间简易房临时居住,三至五年后自行拆除,将我家的土地恢复原状,并答应在占用我家土地期间每年给我家300斤小麦作为补偿。但是被告不守信用,五年后不但不拆除房屋,到后来连补偿给我家的小麦也不给了,还托人情走后门背着我家在占用我家的责任田的土地上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为此,我向贵院提起了诉讼。但在审理中发现被告拥有土地使用证,我只好提起行政诉讼。2013...(本文书还有1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