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被告广西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农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农彩美担任记录。原告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徐**、被告金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达公司诉称,2012年5月30日,原告在南宁市相思湖国际大酒店与被告就广西百色市靖西县中山市场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为**层楼面以上的主体、装修、水电安装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建筑面积约为13846.12平方米,合同价款按建筑面积包干单价1150元/平方米等内容。签订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应被告的要求,双方就**层加固及恢复剪力墙工程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价款分别为438000元和17000元,共计455000元。后被告又将**层以下水电分项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价款为443130.49元。2014年7月8日,以上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被告亦将工程项目的商品房或铺面交付给购买者。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长期存在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给原告的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共计500037元。同时,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各种签证款共计297764.35元。2014年10月13日,原告将工程竣工结算书提交报告请求确认。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予以书面确认,以上工程总工程款为18456622.9元,被告已支付12350000元工程款,尚*原告工程款6106622.9元。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结算双方确认后15个日历天内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给承包方,逾期5天还不能支付则按月息3%计付滞纳金。被告应从2014年12月12日开始,按照未付工程款余款部分计付违约金给原告(计至起诉日止为366397.3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致工程联系(催款函)要求支付总工程款余款,但被告却一直不支付,导致原告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供货商的材料款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总工程款余...(本文书还有8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