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物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24日8时40分,靖西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村民赵*甲电话报案:其路过旧州往化峒公路百岩屯附近时,发现一辆面包车翻在路边沟里,车上有人被困。随后,靖西县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按指挥中心指令出警施救,发现车上的一名女子已经死亡,一名男子受伤处于昏迷状态,后由120医护人员将受伤男子送靖西县人民医院救治。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靖西县新靖镇百岩屯附近禄峒至化峒二级公路路段,在东面路基斜坡下方有一辆桂l×××××白色金杯面包车撞在田埂上,车辆有多处撞损痕迹;在车旁草坪上有一具消防队员从车厢内抢救出来的女性尸体,尸体身穿粉红色碎花连衣裙;驾驶室左右车门呈打开状,车门内侧及玻璃上、正、副驾驶员坐垫、方**、档杆上有大量擦拭状血迹,档杆停留在前进挡位置;右侧滑动门呈拉开状,车厢内有2排座位,在第一排座位及地板上发现大量血迹,血迹流趟形成血泊,车厢地板上有一双白色男式运动鞋和一只蓝色女式高跟鞋;车辆油箱盖被打开,油箱口有被火苗熏过的痕迹;沿面包车位置至泊油公路上有滴落状血迹。
3、第二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侦查员根据被告人周**的供述,于2014年8月1日再次对桂l×××××面包车进行勘查,在车厢第一排座位脚踏垫上发现一把单刃尖刀,刀柄为红色塑料,刀身上沾附有大量血迹。
4、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刑侦人员依法提取桂l×××××面包车事故路面的血迹,死者潘*左、右手指缝血迹、左大腿处血迹、阴道内容物、内裤,面包车挂挡杆、方**、第一排座位下的血迹分别封装移送检验。
5、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5月25日,刑侦人员在靖西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房提取被告人周**案发时所穿的一条沾染血迹的灰色牛仔中裤移送检验。
6、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周**带侦查员指认作案现场,指认新圩往龙邦二级公路云天城开发区附近公路边为其掐...(本文书还有7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