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兵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基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兵团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与基础公司自2012年10月152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陆续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基础公司向我公司借款,借款金额累计2310万元。
《借款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若基础公司没有按期还本付息,应向兵团公司支付借款本息20%的违约金。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基础公司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基础公司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14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