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方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美婷担任记录。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随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周*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周*丙,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没有经过充分了解就同居并登记结婚,导致婚后夫妻感情基础差,双方性格差异太大,经常出现吵架,夫妻双方难于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2011年12月份开始,原告与被告就因为矛盾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靖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不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判决之后原告和被告一样没有和好,还是继续分居生活,对于这样的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已经彻底破裂。原告珍...(本文书还有2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