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2)汤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其违法所得...(本文书还有27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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