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9年1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孙**、薛*伙同另一聋哑人(另案处理)在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口福小吃城南10米处,将王*某的轿车两侧门拉开,并将王*某放在副驾驶位置的棕色布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3000元和谷歌G1型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2185元)、诺基亚N931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1375元)。案发后,由公安机关追回诺基亚N931手机一部,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孙**、薛*对其二人伙同另一聋哑人将被害人王*某车上的包拿走的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王*某陈述,其驾驶车辆行驶途中,有两个男子同时将其前边两个车门拉开,并将副驾驶座位上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00元及两部手机;
3、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证明:经鉴定诺基亚N931型手机的价值为1375元,谷歌G1型手机价值为2185元,总价值为3560元;
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二、2009年11月5日11时50分许,在安阳市文峰区市委招...(本文书还有1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