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诉称,2013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下发了任职决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后被告迟迟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为原告缴纳五险一金。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提成工资及年终奖,节假日安排加班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013年4、5、6月的工资9400元。2、判决被告支付2013年4、5、6月的提成工资20000元;2013年11月提成工资10000元,以上合计30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迟延支付工资及提成工资的赔偿金11750元。4、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共计20个月,每月6000元,合计120000元。5、判决被告...(本文书还有2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