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诉被告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的委托代理人龚**,被告华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诉称,2010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协议书》,原告用新码街**号房屋与被告的某***小区**栋**号房进行产权调换,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叠彩区字第30115xxx)一本交予被告,被告将原告旧房拆除,原告已完全履行协议义务。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在12个月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至今被告仍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原告多年催办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将“某某嘉园***小区**栋**单元**层**号**房的《房屋所有权...(本文书还有3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