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诉称,2008年12月原告入职到被告单*,任销售经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告迟迟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为原告缴纳五险一金。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提成工资及出差补助,节假日安排加班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010年11、12月的工资6000元;2011年1、2、3月份的工资9000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的工资按每月5000元计算为2000...(本文书还有2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