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上诉提出:其系从犯;被害人李**存在严重过错,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宣告缓刑。
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冯**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一审判决已列举证据予以证明,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冯*...(本文书还有396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