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诉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红、人民陪审员周*成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均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卞**诉称:原、被告系多年相识,2014年5月被告因经营需要通过原告向许浩借款10万元整,期限为一年,并约定利息,借款时被告向许浩出具书面借条,由原告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此许浩要求原告作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还款,无奈2015年3月原告作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代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18000元,现原告承担偿还责任后向被告追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借款本息11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2014年5月8日借条一份,证明被...(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