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4时35分,机动车驾驶人徐陈*驾驶的津l×××××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广高速1671km+370m处,因车辆右后轮胎没气将车停于最左侧车道内,机动车驾驶人张**驾驶的冀d×××××号杰德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驶来,与站在津l×××××号车北侧拦车求助的津l×××××号车乘车人李*丽、王*娜相撞,此交通事故造成李*丽、王*娜当场死亡,冀d×××××号轿车损坏。该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威县大队作出冀公高*威认字第13890*****4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徐陈*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后未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有效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现场只有右后转向灯正常闪烁,后部其他灯光均不亮)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实习期...(本文书还有3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