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5年1月4日,经朋友介绍,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29万元,用于支付其向靖远华兴安保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原告同意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以一分钱计算,于2015年7月15日还清。为了稳妥起见,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5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1、甲方(原告)借给乙方(被告)人民币贰拾玖万元,作为乙方在靖远华兴安保有限公司的投资款;2、乙方所借甲方的人民币贰拾玖万元,金额投资于靖远县华兴安保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股本;3、乙方在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甲方所借款项,并以其股本作为抵押。2015年1月6日,原告便从自己在建设银行6217...(本文书还有3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