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唐××人保健按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按摩公司)与被告合肥康喜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喜乐商贸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唐按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委托代理人琚壮志,被告康喜乐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唐按摩公司诉称: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号易居时代公寓**号楼**号**层系被告康喜乐商贸公司所有。2008年4月,被告将上述房屋出租给合肥市妙比升华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比升华餐饮公司);妙比升华餐饮公司又于2010年3月将房屋转租给原告,租期至2018年3月31日结束。原告装修房屋成本花费100万元以上,正常营业每月营业额25万元左右。原告在此已经合法经营三年多,被告对于该转租事实是明知的,但是其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转租关系的...(本文书还有2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