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秀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李**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4日晚9时许,被告到开鲁县医院**楼办公室质问我,并出口不逊,导致双方发生争吵,而后被告用手机将我打伤,我当即住进开鲁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脑震荡”,住院42天,好转出院,共花医疗费7527.70元。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7527.70元、误工费5992.00元、护理费4252.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00元,以上共计19451.78元。庭审中,原告要求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新的标准计算。
被告李**辩称,不同意赔偿医疗费,所有费用均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晚9时许,...(本文书还有1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