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诉称:2015年6月6日,被告杨**驾驶湘e******小型轿车,从洞口县山门镇二桥沿山门镇环城路驶往石柱乡方向,行至山门镇大合村岔路口路段时,与尹**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尹**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洞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共花医药费20329.3元。原告索赔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共计51485.5元。
原告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