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男。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黎**、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市勋达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球石材有限公司、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恒球石材有限公司、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二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及龙华新区,两区均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二...(本文书还有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