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林**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祖**,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20日,原告林**驾驶登记在原告高*名下的云a******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昆明市滇池路与西园路交叉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王*坤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坤受伤、云a******宝马车受损。交警认定林**承担主要责任,王*坤承担次要责任。在王*坤治疗期间,原告为其垫付了31000元的医疗费。被告系承保云a******宝马车的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原告为王*坤垫...(本文书还有1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