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陈**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委托代理人许**,被上诉人陈**及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姜**以陈**代理人身份代陈**承揽静海县唐官屯镇曲庄子村大棚工程,陈**施工途中因故退出该工程后,该工程由姜**继续承揽,姜**向陈**支付大棚前期投入材料款。2014年1月19日经双方清算,姜**向陈**出具大棚材料款90000元欠条一份。2014年1月23日,案外人白××(系陈**雇工)持陈**出具的85000元收据交予姜**,姜**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于当日两次将共计85000元转入白××银行账户。庭审中陈**主张姜*...(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