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杨*,总经理。
原告王**与被告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原告于2015年2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翟**,被告齐*的委托代理人贾**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新乡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4年11月14日17时许,王**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卫吴*由东向西行驶到辉县市卫吴*58km处时与齐*驾驶豫g×××××小型轿车沿卫吴*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王**及同乘人张兵兵、许*、付云超四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原告被送往辉县市中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1、颅脑损伤;2、多发肋骨骨折;3、肝...(本文书还有3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