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合肥大东门支行)诉被告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大东门支行诉称:2010年4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向其借款500000元用于按揭购买合肥市××区××北路×××号××山庄××幢××××室房屋。合同约定,被告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偿还借款本息,每月15日为还款日。被告以所购房为此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原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同时约定原告有权对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和复利,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可以提前处分...(本文书还有1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