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二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7日,郭**作为甲方、张**作为乙方、郑州双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作为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号附l号的房产**房款共计30万元;乙方于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定金l0000元(其中佣金6000元,余额4000元作为代收的定金,甲、乙双方同意该定金在立契前暂时由丙方代为保管)。
甲方若无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行为,在办完房产过户手续后,售房保证金退还给甲方;乙方应在立契当日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定金冲抵房款并转为物业交割保证金,仍暂由丙方保管,待物业全部及时、完整交割完毕后,甲方凭买卖双方的物业交割清单有关单据,向丙方领...(本文书还有2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