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毕**因与被上诉人西藏恒跃柳*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跃柳*)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2015)堆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恒跃柳*的委托代理人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原告经证人刘*某(系西藏煜锦矿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介绍与被告达成合作意向,被告将位于那曲地区嘉黎县煜锦矿山采矿工程承包给原告,并交给原告一份未经签名的合同。2015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矿山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同年4月4日,被告通过证人刘*某告知原告不能与之签订合同。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只是达成了签订合同的意向,原告虽向被告交付了保证金100000元,但双方最终并没有签订合同,且双方尚未实际履行该合同,因此该院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施工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现原,被告双方...(本文书还有3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