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王**、司**、赵**与被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友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赵*宾曾用名赵*斌,与被告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向被告供应机制砂。2011年11月2日,被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赵*向赵*斌出具欠条,载明欠赵*斌拉沙垫资款伍拾万元整(¥:500000)。2013年3月13日,赵*宾因发生交通事故去世,本案原告赵**系其父亲,王**系其母亲,司**系其配偶,赵**系其儿子。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是被告却推脱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1年11月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兴友公司辩称...(本文书还有2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