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份,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商品砼供需合同》,原告作为供方,依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2012年5月29日经过双方对账,被告仍应支付原告商品砼货款164617.1元整,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签字确认。被告拖欠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品砼货款164617.1元。
被告河南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商品砼供需合同》一份;2、结算单五份。
被告河南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对...(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