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韩**、被上诉人毛**、被上诉人赵**、被上诉人党**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法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黄*,被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被上诉人毛**、被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岳**、被上诉人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和赵**、刘*合等人受雇于被告毛**,毛洪亮分包被告党**在禹州市颍川办事处金坡村承包被告李**和杨*合作开发的**层住宅楼的外墙粉刷工程。2010年10月8日14时30分。原告工作中因要取水而将水桶放至施工升降机上,赵**操作施工升降机,致使原告从**层高的楼上跌落地致伤,毛**打120救护车将原告接送至禹州市中心医院,后转至禹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原告急性闭合性重型...(本文书还有2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