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吴**、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6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师*、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1年9月22日8时45分,吴**驾驶云F******号普通三轮摩托车在易门县易峨高公路与罗*村交叉路口处与我驾驶的云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我被送到易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我的医药费吴**垫付8000元,我的摩托车修理了1850元。2011年10月7日易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我于2011年9月22日到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鉴定及后期治疗费评估,经鉴定我的伤情为Ⅹ(十)级伤残,后...(本文书还有3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