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9日0时,被告人周*敏驾驶苏A******大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坐李*忙、岑**、管**、张*等54人)沿长深高速公路由南京向杭州方向行驶,行驶至该道路**号KM处,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何国华驾驶的皖P******重型半挂牵引车、皖P******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随相撞,事故造成李*忙、岑**、管**死亡,张*、武*等9人不同程序受伤,其中张*的伤势经法医分析构成重伤。经溧阳市公安局交通巡罗*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敏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且驾车精力不集中,有手拿打火机点香烟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周*敏于案发后滞留现场等候处理。
另查明,被告人周*敏在本市看守所羁押期间,于2010年10月12日向管教干部检举揭发管某某有盗窃犯罪...(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