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x,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
上诉人吕xx为与被上诉人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xx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韩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韩x现年18周*。2009年因被告患有淋巴瘤及家庭事务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睦,2012年韩xx诉至法院请求离婚,2012年五原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韩xx因双方分居六年,再一次起诉吕xx离婚。经核实双方的家庭财产有四轮车一辆、二轮承包土地共计19...(本文书还有1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