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临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裁定书,欲证明被上诉人袁*不服该裁定,在上诉状中主张债务人是王xx,保证人是王*,在本案起诉状中主张借款人是王*,借款用途是王*买车,被上诉人的陈述无法证实将借款交付给了谁。
2、(2013)巴民一终字第258号民事裁定书,欲证明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未移送。
3、(2013)巴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欲证明刑事判决书未涉及争议的30万元案款,袁*未报案。
4、巴彦淖尔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2012年6月25日出具的证明,欲证明2012年6月25日袁*就知道王xx用假房产证骗取卖房款,而袁*于2012年8月6日又给王xx借款30万元,明显违背事实,借款不真实。
5、王*借条两张、刘xx借条一张、王xx借条一张、本案借条一张,欲证明王xx在此期间以同样格式的借条向多人借款,袁*...(本文书还有1841字未显示)